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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货拉拉"商标之争落幕,货拉拉夺回商标权

5年"货拉拉"商标之争落幕,货拉拉夺回商标权

5 月 17 日消息,历时五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之后,近期,货拉拉成功注册“货拉拉”第 39 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据了解,该商标纠纷涉事双方包括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以及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业,两公司以下合称“货拉拉公司”)。

  货拉拉公司于 2013 年成立,2014 年进入内地市场,并提交了“货拉拉”第 42 类科技科学类的商标注册申请,2015 年成功获准注册。2015 年 1 月 3 日,货拉拉公司获得 1000 万美元首轮融资,一天后,尼沃公司即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次年 3 月 22 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天眼查显示,尼沃公司成立于 2012 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及销售,玻璃钢制品的设计、安装与销售等。

  2016 年 4 月 14 日,货拉拉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商标已被别人抢注,要拿到‘货拉拉’商标,就必须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货拉拉法律顾问张柳云表示。 为证明“货拉拉”商标在被抢注之前便已被货拉拉公司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货拉拉公司曾在公司内部开展了三轮广泛的证据收集。

  此前,有第三方机构曾从尼沃公司了解到,他们有意向出售“货拉拉”商标,售价为 200 万元左右。但货拉拉公司并没有选择购买回这个商标,而是通过行政途径去夺回商标。

  2017 年 8 月 1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2014 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货拉拉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无效宣告裁定。

  一审判决后,第三方机构再度去了解过尼沃公司卖出“货拉拉”商标的报价意愿,其时已经降到 100 万元。“虽然价格降低了一半,货拉拉公司完全有能力买下这个商标,但我们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主动积极应诉。”张柳云说。

  随后,尼沃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货拉拉公司的法务表示, “这几年,为了这个案子,如果加上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所花费的成本可能不止 200 万元,但我们宁愿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权,而不是选择妥协花 200 万元买下被别人恶意抢注的商标。”

  据了解,货拉拉的商标维权之路仍未结束,由于“货拉拉”商标曾被他人抢注,货拉拉公司在 2020 年前未能获得第 39 类商标注册,美团上出现了不少真假难辨的“货拉拉”,也同样经营着搬家业务。

  据美团介绍,美团主动对“货拉拉”品牌历史、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商标权属争议情况进行了研判,识别了消费者广泛认知的“货拉拉”对应的是“货拉拉”App,识别了商标抢注行为。此外,美团也对“货拉拉”App 所享有的在先权利提供了线上打假的品牌保护服务,此举有望破解货拉拉商标被侵权的现象。(一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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